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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6 17:00:50.0

    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38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 1 月底前联合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行动计划的规定,或依据工作量对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名单中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管理。
(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
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如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省或市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2)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
(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的确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五)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一)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
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1.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附件 2);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工作。
(三)现场评估验收的专家组由 3-5 名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估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绩效、存在问题、持续计划等;
2.专家组审查、核实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审核验收报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证明资料、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3.专家组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实施、管理状况、工艺设备情况、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情况等;
4.专家组询问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重点审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污染减排、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工业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核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5.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表》(附件 3)进行评分,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附件 4)。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审核完成后,企业未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指标;
2.审核完成后,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额标准要求;
3.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4.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Ⅲ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
5.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纳入国家、省或市节能减排规划、行动方案的企业,未实施有针对性的中/高费方案;
7.评估验收评分 60 分以下,或评估验收评分表中 6 项重点指标中任何 1 项为“否”。
(五)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须在 1 个月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封面、扉页加盖公章)、修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表内绩效数据需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正)上传至“服务平台”。经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陆“服务平台”下载评估验收意见。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一)企业完成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上提出
验收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1.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附件 2);
2.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牵头部门应组织 1-2 名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检查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核实清洁生产绩效,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并形成验收意见(附件 4)。有条件的地市,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验收工作。
(三)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弄虚作假,或未取得节能减排效果;
2.审核完成后,企业未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指标;
3.审核完成后,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额标准要求。
(四)通过验收的企业,1 个月内将修改完善后的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封面、扉页加盖公章)、修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表内绩效数据需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正)上传至“服务平台”。经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工作,企业可登陆“服务平台”下载验收意见。
(五)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通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为 80 分或以上,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的情况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推荐,申请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企业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对达到行业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企业,授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二)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的行业、企业,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每季度在“服务平台”公布企业的审核验收情况。
(四)审核名单内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
(五)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厅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部门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八)本工作流程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
2.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
3.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表
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意见表
5.广东省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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