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重点》,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工作,针对不同审核对象,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推动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分为以下3类。
1.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3.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污染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四)申报条件
1.试点对象所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2.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3.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4.协同审核创新试点应首选试点内容3中所述的特征污染物,亦可根据区域特点自行选取特征污染物,自行选取的特征污染物减排工作需已纳入地方重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申报试点的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项目经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份报送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评审
试点评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包含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
1.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试点实施方案的质量、推荐单位意见情况等,校核与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2. 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估。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试点成果的创新性与可复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评选出工作基础扎实、方案可行性强、创新性显著、可复制性高的项目。
3. 现场调查。结合形式校核和专家咨询情况,随机抽查申报主体,组织专家赴试点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以及清洁生产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试点评审结果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经验总结
试点实施结束后,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汇总试点成果,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政策支持
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对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四、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生态环境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2+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
电话:(010)65645390
邮箱:touz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刘强
电话:(010)6850557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